法制晚報訊(記者 梅雙) 春mSATA節期間,離職3個月的小張和舊同事相聚,席間,聽同事們談到公司已經發放了年終獎,便詢問為什麼公司沒有給自己發,哪怕發一部分也是應該的。同事們說,老闆規定凡離職者一律沒有年終獎。
  像小張這樣在原單位未帛琉工作滿一年而離職的人不少,能否得到年終獎視各公司規定而不同,有的離職員工能拿到一部分,有的則沒有。那麼,法律對於年終獎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律住商不動產師解讀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有
  事建築設計假超一定天數
  公司房屋出租不給獎合法
  如上所述,年終獎分配方案,包括數額或標準、支付條件、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等是企業的自主管理範圍內的事情,但企業不得因此而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現行法律法規除對一些休假(如產假、法定節假日等)按正常出勤對待外,事假、病假等一般不按正常出勤考慮。
  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當年度事假超過一定天數,則不再享受年終獎,公司按這個規章取消員工本年度年終獎,並無違法之處。但事假天數規定不宜過短,通常,事假超過30天無年終獎是比較合理的。
  北京勞動法專家律師團張立德律師解釋,年終獎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企業無法定義務向員工支付年終獎。年終獎分配數額或支付條件、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等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體現,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中針對年終獎數額有明確約定或規定的,應按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發放。
  如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支付無明確約定或無明確規定,則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員工即便離職亦應取得相應年終獎。
  勞動仲裁委一般會按員工當年在公司任職時間與全年的一定比例而裁決確定年終獎數額。當然,如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的支付規定了條件,在未達到規定條件情形下,員工無權主張年終獎。
  兌現年終獎不能拖
  春節前往往是員工“跳槽”的高峰期,因此,一些企業的老闆為留住員工可能規定春節後才發年終獎,這樣做是否合法?
  張律師認為,年終獎本質上系工資的組成部分,根據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或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支付時間向員工支付工資。因此,如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對年終獎的支付時間有明確約定或明確規定,則應當按約定支付,一般應在本年度結束之後支付。
  總之,關於年終獎問題,目前立法並無明確規定,但企業不能因此就年終獎問題任意為之,除通過雙方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予以明確外,企業亦應依法制定年終獎發放辦法。
  新員工拿多少單位定
  新員工工作未滿一年是否有年終獎?張律師解釋,如雙方勞動合同無約定,則企業基於自主管理權,可以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予以規定。若無約定,企業不發年終獎並無不妥。
  文/記者 梅雙  (原標題:若單位無規定 則應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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