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2歲男童住院後不治身亡,父母起訴醫院索賠。因病歷字跡潦草、難以辨識,法庭判醫院賠償40餘萬元。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首次通報醫療糾紛典型案例,指出目前醫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並結合今年初該院推出的醫療糾紛便民機制,給出司法建議。
  2012年12月27日,2歲的小偉(化名)因發熱咳嗽伴憋喘,3次由父母帶著到某三甲醫院門診就診,後因病情加重入院。2013年1月11日,小偉在該院去世。小偉父母為證明該醫院存在診療過錯,提交了小偉的病歷手冊,並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81萬餘元。
  因該病歷字跡潦草,儘管司法鑒定及審判人員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核對病歷,但仍有部分內容難以辨認識別。最終,在缺失病歷是否對患兒死亡產生實質性影響無法確定的前提下,鑒定結論為醫院存在過錯,該醫療過錯與小偉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參與度為10%-80%。
  最終,朝陽法院判令該醫院承擔45%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40餘萬元。
  昨天,朝陽區衛生局回應,將把通報下發至轄區各醫療機構,並就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相關案例
  案例
  1
  醫生篡改病歷醫院判賠10萬
  2008年1月2日至29日,73歲的劉老太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入住某部委醫院呼吸科,2月6日至3月25日在該院ICU病房治療。2010年1月15日,劉老太在另一家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因認為該部委醫院診療過錯,導致劉老太病情加重以致死亡,家屬訴至法院索賠81萬餘元。
  該案審理中,劉老太家屬和醫院分別向法庭提交了病歷複印件及原件。而原件因系熱敏紙打印,字跡消退。患者家屬指出病歷複印件與原件不一致,部分病歷在患方複印後,醫師簽名由原來的一人增至兩人,醫方擅自修改病歷。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病歷原件因紙張導致內容模糊不清,醫生在為患者家屬複印病歷後又擅自改動病歷,導致醫療鑒定難以進行,醫院應對此承擔責任。最終酌定醫院賠償原告10萬元。
  案例
  2
  協議獲賠40萬家屬嫌少起訴
  2013年7月16日,55歲的曹女士因風濕性心臟病入住某三甲醫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曹女士在該院進行了二尖瓣更換和血栓消除術。8月7日,曹女士經治療無效死亡。
  曹女士家屬認為,在曹女士手術中,醫院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曹女士臨時增加了其他手術和治療。2013年8月29日,在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死者家屬與醫院達成調解協議,醫院向家屬賠償40萬餘元。今年2月份,曹女士家屬嫌賠償過少,以對賠償情況瞭解不專業、該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為由,將該醫院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撤銷調解協議書。
  昨天,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調解未給曹女士家屬造成重大損失,也未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駁回原告的訴求。原告律師表示將上訴。
  ■法院建議
  病歷須清晰完整保障患者知情權
  朝陽法院表示,病歷是判斷醫生對患者的診療是否有錯的重要證據,書寫要求工整。如因病歷潦草影響鑒定,法庭將推定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建議轄區醫院對醫務人員病曆書寫進行監督檢查並糾正。病歷完成後、特別是為患方複印後應保持原樣,不得篡改,以免加重醫患雙方矛盾。
  朝陽法院建議,醫院應嚴格病歷管理制度,完善病歷封存程序,不得對病歷原件進行改動。
  醫院應保障患者知情權,治療措施、術前風險等須告知患者。由第三方調解組織調解的協議,建議醫患雙方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醫患雙方自行和解的醫療糾紛,也建議雙方向法院申請出具調解書,以實現醫療糾紛的徹底解決。
  ■新聞鏈接便民機制縮短審理周期
  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介紹,朝陽法院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案件便民機制包括典型案例通報、簡易程序速調快結、第三方調解司法確認、生效法律文書督促律行四大機制。
  “以前醫療糾紛的審理期限平均在8個月,一些案件甚至在兩三年以上。”陳曉東說,自今年初朝陽法院推出醫療糾紛便民機制以來,所接受的213件醫療糾紛案件中,該院已適用“速調快結機制”化解醫療糾紛17件,適用第三方調解的司法確認機制確認調解協議效力34件,相關案件均已實現當天立案、當天審結;適用督促履行機制敦促醫療糾紛案件131件,這些案件未經強制執行程序,已全部實現自動履行,自動履行率100%,履行金額達1634萬餘元。  (原標題:重病男童住院身亡病歷字亂醫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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